(2017)赣0191民初4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河北冀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冀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453号之一原告:河北冀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广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52406775N。法定代表人:孙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彪,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东,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街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77886361。主要负责人:伍千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农,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辉成,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河北冀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鑫公司)与被告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江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冀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联通江西分公司支付工程款72139.2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联通江西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4月,冀鑫公司与联通江西分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JX-JHJSB-ZB-ZB-0801-XQ0072-HT0005的C4330工程配套铁塔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冀鑫公司承揽联通江西分公司相应基站的通信铁塔制作及安装工程。冀鑫公司按合同约定施工并完工交付后,联通江西分公司尚欠工程款计72139.20元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核,案涉建设的铁塔并不在本院司法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原告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冀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文亮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人民陪审员 万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