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4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郑勇与宋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勇,宋忠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82民初4092号原告:郑勇,男,197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被告:宋忠富,男,1966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荣成市杏林西区。原告郑勇与被告宋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郑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忠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至2017年5月1日止,原告尚有10000元尚未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宋忠富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据一张,该借据载明:今借到郑勇人民币壹万元整,定于2017年5月1日前还。借款人:宋忠富,借款日期:2017年3月27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形式要件完备,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原告并称其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了被告。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原被告间借款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涉案款项数额较小,原告称以现金方式交付,符合民间借贷交易方式。被告出具了借条,即应按照约定期限偿还款项。现被告逾期未予偿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欠付款项。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忠富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勇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