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纪和与张寿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纪和,张寿本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6民初492号原告:张纪和,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铜鼓县人,住铜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爱萍,铜鼓县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寿本,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铜鼓县人,住铜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来章,江西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纪和与被告张寿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张纪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纪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纪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张纪和负担。审判员 陈任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云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