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澄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澄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76号原告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千经,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蒲农,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澄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弥康民,系该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郑张明,系该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弥小强,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澄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在另案中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澄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澄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00元,减半收取12,200.00元,由原告陕西大洋金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龚 剑审判员 杨富明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院印)书记员石煜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