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3221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向吉与陈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吉,陈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1民初196号原告:向吉,男,1993年9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绵竹市玉泉镇玉泉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军,男,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威,男,1991年7月9日生,羌族,自由职业,住汶川县雁门乡过街楼村。原告向吉与被告陈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向吉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吉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向吉负担。审判员  薛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