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1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向吉与陈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吉,陈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1民初196号原告:向吉,男,1993年9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四川省绵竹市玉泉镇玉泉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军,男,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威,男,1991年7月9日生,羌族,自由职业,住汶川县雁门乡过街楼村。原告向吉与被告陈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向吉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吉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向吉负担。审判员 薛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