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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财保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家辉与被申请人杜洪建民间借贷纠纷解除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家辉,杜洪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财保8号之一申请人:安家辉。被申请人:杜洪建。申请人安家辉与被申请人杜洪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川0129财保8号民事裁定,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安家辉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置换诉前担保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对该置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保单号:PZDMxxx)。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家辉置换诉前担保财产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尹莉梅名下位于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甲子东道xx号5栋3单元1层2号的房屋一套(业务件号:权xxxxxx)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伍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