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91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阚京雪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京雪,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2639号原告:阚京雪,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辉,山东道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山东道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金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磊,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阚京雪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阚京雪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阚京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京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阚京雪负担。审 判 长 曲劲松人民陪审员 苏为民人民陪审员 赵殿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耿笑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