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执7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华,白晓艳,李目凯,陈培兰,刘祥周,邱发会,陈江山,臧传森,刘祥林,李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77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文华,男,1975年9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白晓艳,女,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目凯,男,1953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陈培兰,女,195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刘祥周,男,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邱发会,女,196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陈江山,男,1980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臧传森,女,198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刘祥林,男,1969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李文芳,女,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华、白晓艳、李目凯、陈培兰、刘祥周、邱发会、陈江山、臧传森、刘祥林、李文芳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6445.04元,已执行66000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目凯、陈培兰、陈江山、臧传森、刘祥林、李文芳达成还款协议,且该部分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方承诺不再追究该部分被执行人的任何责任;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文华、白晓艳、刘祥周、邱发会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文华、白晓艳、刘祥周、邱发会的房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房产登记信息;已将被被执行人李文华、白晓艳、刘祥周、邱发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李文华、白晓艳、刘祥周、邱发会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被执行人李文华、白晓艳、刘祥周、邱发会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李文华、白晓艳、刘祥周、邱发会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李文华、白晓艳、刘祥周、邱发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王文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