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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5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婉彬、黄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婉彬,黄义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5114号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俊,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系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材支行副行长。被告:姜婉彬,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被告:黄义军,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婉彬、黄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9日,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