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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英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黄开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开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356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42088007-5,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被申请人:黄开胜,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英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黄开胜非诉执行一案中,因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4执3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甲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 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