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刑更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郭志艺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志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民终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卫国,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波,湖北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州市华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四机厂社区花园小区气站。法定代表人:刘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湖北旻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卫国因与被上诉人荆州市华翔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3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卫国及其诉讼代理人刘晓波、被上诉人荆州市华翔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刘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卫国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上诉人之父王祖刚生前与被上诉人荆州市华翔工贸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一审认为王祖刚年满60周岁,属于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对象,进而认定王祖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属于混淆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荆州市华翔工贸有限公司辩称,一审适用法律正确。首先,上诉人之父王祖刚初次到被上诉人处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2013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26条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后,初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属于劳务关系”;其次,一审认定王祖刚属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并无不当,从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篇章结构上看,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均位于“基本养老保险”一章,都应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荆州市华翔工贸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王祖刚生前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27日,被告因与原告之间劳动关系纠纷向荆州市荆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经该委荆区劳人仲裁字(2016)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荆州市华翔工贸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父亲王祖刚生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仲裁裁决认定的如下事实无异议:王祖刚出生于1950年,其生前自2015年4月起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16年7月11日因故身亡。一审另查明:王祖刚,男,汉族,1950年6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星××镇××套子村××组,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系被告王卫国之父。2016年7月26日,湖北省枝江市社会养老保险局出具证明:王祖刚,男,身份证号码,经核查,该同志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此外,荆区劳人仲裁字(2016)2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经本委核查,王祖刚未在荆州市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未领取退休养老保险待遇。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被告父亲王祖刚生前在原告处工作事实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焦点是王祖刚与原告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即王祖刚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实施)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说明退休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意味着劳动者劳动权的终止。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将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均列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第七条规定:“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年、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根据上述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2009年)超过60周岁的农民工不论是否缴费,均符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王祖刚属于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对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第26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不能再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被新的用人单位聘用,双方法律关系定性区分以下情况进行认定:(1)按照国家规定,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被其他单位聘用的,属于劳务关系;(2)劳动者连续工作已满十年的,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应当终止,此后劳动者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务关系;(3)在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劳动者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其与新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务关系处理;(4)达到退休年龄后,初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属于劳务关系。”根据本案的法律事实,结合省高院会议纪要的意见看,王祖刚系达到退休年龄后初次被荆州市华翔工贸有限公司招用的,应当属于劳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原告荆州市华翔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卫国父亲王祖刚生前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本院认为,2013年湖北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所形成的《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26条第四项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后,初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属于劳务关系”,本案中,上诉人王卫国之父王祖刚初次到荆州市华翔工贸有限公司工作时,已有65岁,根据前述会议纪要的规定,其与荆州市华翔工贸有限公司之间成立劳务关系,一审判决不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恰当。综上,王卫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卫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范昌文审判员  王同军审判员  葛筱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昌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