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谋善与谭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谋善,谭国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808号原告:陈谋善,男,1931年2月17日出,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谭国顺,男,1941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陈谋善与谭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谋善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谋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谋善负担。审判员 卢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佳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