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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谋善与谭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谋善,谭国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808号原告:陈谋善,男,1931年2月17日出,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谭国顺,男,1941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陈谋善与谭国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谋善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谋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谋善负担。审判员 卢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佳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