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9民初3174号原告:魏某(吉),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娟,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魏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于结婚当晚就离家出走,不再与原告联系,后经被告四处寻找也未找到,现双方已分居十多年,感情早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此,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不久被告就离开原告家再未回来,现双方分居已十多年。期间原告也曾四处寻找被告,但并未找到,被告也一直未与原告联系。本院认为,被告结婚不久就离开原告,至今双方已分居十多年,期间双方也未进行联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劝解仍坚持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巩新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会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