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执7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郑亚峰、郑永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亚峰,郑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7273号申请执行人:郑亚峰被执行人:郑永祥(2016)浙0109民初1481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永祥名下浙A×××××的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 朝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109执7273号杭州市车管所:我院对郑亚峰诉郑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被执行人郑永祥名下浙A×××××的车。查封期限为两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附执行裁定书一份联系人:龚朝0571-838161332017年8月29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