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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夏小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夏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2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以下简称临邑农行)住所地临邑县永兴大街48号。负责人:栾本营,行长。被执行人:夏小凤,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本院在执行临邑农行与夏小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鲁1424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夏小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临邑农行信用卡借款本金9864.84元及利息、滞纳金、取现手续费。案件受理费219元由被告夏小凤承担。本院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夏小凤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夏小凤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做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已公告送达待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公告送达将被执行人夏小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并对被执行人夏小凤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夏小凤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夏小凤下落不明,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临邑农行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递交异议申请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立欣审判员 王富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利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