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8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罗丁开与胡德志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丁开,胡德志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2231号原告:罗丁开,男,汉族,1984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胡德志,男,汉族,1981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罗丁开诉被告胡德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以有庭外调解的空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丁开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罗丁开负担。审判员  王先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泳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