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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30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辉与陈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陈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013号之一原告:黄辉,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梅,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金潭路西侧产品展示厅。组织机构代码:67243705-3。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辉与被告陈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辉治疗尚未终结,特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需要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刘芳梅审判员  吴 璇审判员  彭行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