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石岩与阿荣旗长龙钢结构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岩,阿荣旗长龙钢结构厂,刘万宇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974号原告:石岩,男,199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阿荣旗长龙钢结构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职业中专南与111线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郝伟雪,经理。第三人:刘万宇,男,成年,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石岩与被阿荣旗长龙钢结构厂、刘万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石岩因诉讼主体错误,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岩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5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岩负担。审判员 陈庆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秀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