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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国隆与武淑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隆,武淑娟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700号申请人:刘国隆,男,1961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台小区**号楼*单元**号,身份号码3706821961********。被申请人:武淑娟,女,1974年2月24日生,蒙古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城小区**号楼*单元*号,身份号码2307111974********。刘国隆与武淑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刘国隆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武淑娟名下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40号1-5-7号别墅(金圣豪宾馆)的2017年至2018年承包费230000元,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台小区38号楼1号内1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刘国隆所有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台小区38号楼1号内1号房产(房产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2148**号);二、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武淑娟名下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40号1-5-7号别墅(金圣豪宾馆)的2017年至2018年承包费2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彭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