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雯羽与被告袁春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雯羽,袁春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1245号原告:杨雯羽,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袁春芝,女,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杨雯羽与被告袁春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雯羽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雯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雯羽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董 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政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