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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宋东滨不服被告虎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东滨,虎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381行初14号原告宋东滨,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被告虎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址虎林市虎林镇。法定代表人张宏国,局长。原告宋东滨不服被告虎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东滨诉称,原告父亲宋文生于2016年去世,宋文生生前和原告母亲杨桂芝所住的位于虎林市虎林镇德馨家园6号楼2单元203室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宋文生名下,原告和母亲多次到虎林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继承过户到原告名下无果,原告到虎林市信访局上访后,被告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了虎住建函【2017】1号信访意见处理意见书,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要求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理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损害了原告的正常合法权益,致使原告不能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房产,故请求判决撤销虎住建函【2017】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处理意见;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被告虎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虎住建函【2017】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未对原告宋东滨设立新的权力义务关系,被告的答复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东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宋东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岩人民陪审员  董 红人民陪审员  刘青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卓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