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0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中信(河南)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中信(河南)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凤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0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号3楼313室。法定代表人:张宜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娜,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信(河南)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号3层。法定代表人:张宜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凤芹,女,194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河南)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孙凤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6元,减半收取5853元,由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晓奇审判员 马婵娟审判员 王育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