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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冯求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求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83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求康,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求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求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9日晚9时许,被告人冯求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中山市港口镇兴港路由浅水湖桥往港口市场方向行驶,途经兴港路群众桥朝阳街路口,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害人罗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横过兴港路往朝阳街方向行驶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二人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随后,被告人冯求康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公安人员接报后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冯求康。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被告人冯求康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冯求康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05.1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冯求康如实供述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求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求康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冯求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求康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求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国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文虎连宜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