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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华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内蒙古华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2430号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工业园东园三洲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68424716D。法定代表人:林汉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象力,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系原告员工。被告:内蒙古华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塔拉壕镇区铜川西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0MWDRK2J。法定代表人:赵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华赫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