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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某1与苏钰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苏钰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1826号原告:张某1,女,汉族,2001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法定代理人:张某2,男,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伟斌,韶关市浈江区花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钰杰(曾用名苏湘宇),男,汉族,1997年4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原告张某1诉被告苏钰杰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处理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严桥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