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怿涵申请执行高明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怿涵,高明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怿涵,女,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高明升,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怿涵与被执行人高明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但申请人暂不请求处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4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