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白雪银因与被上诉人高项雄及原审被告高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雪银,高项雄,高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9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雪银,又名白红伟,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增,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子洲县。子洲县。干部,系白雪银姑舅叔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项雄,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个体户,现住神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利华,陕西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高秀英,女,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现住府谷县。上诉人白雪银因与被上诉人高项雄及原审被告高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神木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神木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1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神木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白雪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8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曹兴华审 判 员 高锦胜代理审判员 高元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元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