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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执78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福建仁坤商业贸易有限公司、赵逊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仁坤商业贸易有限公司,赵逊平,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1执78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福建仁坤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世雄,职务: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赵逊平。被执行人: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朝华,职务: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闽0921民初1189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店面。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店面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松晖审 判 员 俞彦科审 判 员 吴应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 臻书 记 员 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