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5刑初92号公诉机关弥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3年4月25日生于云南省弥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5日被弥渡县森林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8月15日被弥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弥渡县人民检察院以弥检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失火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弥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壮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弥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到弥渡县寅街镇三合上村“大肚子山”自家山地干活,为清除杂草,其使用一个气体打火机将杂草点燃,引发森林火灾,其在打火未果后请张某帮忙打电话告知村长、村民及消防队等参与灭火,大火在傍晚才被扑灭。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李某点火用的打火机一个。经询问被害方均表示不需要李某进行赔偿。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森林火灾过火土地的总面积为93133㎡(折合为139.7亩),地类均为有林地。2.云南松纯林的过火面积为54258㎡(折合为81.4亩),受灾云南松株数为6784株,立木蓄积为218.5742m³。其中,烧死云南松1628株,立木蓄积为74.5234m³;烧伤云南松814株,立木蓄积为73.6127m³;烧毁云南松2171株,立木蓄积为70.4381m³;烧毁云南松幼树2171株。3.整个现场受灾兰桉101株的立木蓄积为2.0265m³。其中,烧伤兰桉65株的立木蓄积为1.7745m³;烧死兰桉36株的立木蓄积为0.2520m³。经弥渡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损失物品进行价格认定,被烧毁、烧死云南松、兰桉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2117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口证明、电话记录、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弥林证字(2007)第02537号山林权证、李某3、李某1林权申请登记表、证人李某2、张某、毕某、杨某证言、被害人白某、李某1、陈某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2017]第1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弥渡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字〔2017〕75号关于对烧毁、烧死林木价值的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有林山地耕作时使用明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93133㎡(折合为139.7亩)有林地毁损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情节:火灾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在现场积极扑火并请他人代为向基层组织报告,归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经弥渡县司法局评估其适宜社区矫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气体打火机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向春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