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执62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深圳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深圳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2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951572。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深圳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39638.49元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财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39638.49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