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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5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正强与武汉武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刘建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强,武汉武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刘建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5506号原告:张正强,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武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63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建桥,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正强与被告武汉武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刘建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正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付若林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锦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