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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执恢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江县慧觉镇富荣村第二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汪义和、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江县慧觉镇富荣村第二村民小组,汪义和,李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恢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江县慧觉镇富荣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负责人:廖述明,组长。被执行人:汪义和,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李冬梅,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江县慧觉镇富荣村第二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汪义和、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26执恢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於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