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财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武汉思米特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同振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思米特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同振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174号申请人:武汉思米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欧洲花园10-5-202。法定代表人:丰继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志敏、张彦光,系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湖北同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徐湾村98号。法定代表人:朱道燕。申请人武汉思米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同振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武汉思米特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思米特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湖北同振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海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