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成华、谢荣刚等与颍上县交通运输局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成华,谢荣刚,谢荣强,颍上县交通运输局,颍上县耿棚镇人民政府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005号原告:谢成华,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谢荣刚,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谢荣强,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以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存,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颍上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人民东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6003182989M。法定代表人:许宗志,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强,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颍上县耿棚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耿棚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小川,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胜,该镇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岭清,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成华、谢荣刚、谢荣强与被告颍上县交通运输局、颍上县耿棚镇人民政府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谢成华、谢荣刚、谢荣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成华、谢荣刚、谢荣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成华、谢荣刚、谢荣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781元,减半收取计2890.5元,由原告谢成华、谢荣刚、谢荣强负担。审 判 长 黄海燕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人民陪审员 任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