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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孔令庆、许国武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庆,许国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孔令庆,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许国武,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令庆与被执行人许国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2民初58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许国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许国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18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