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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建发与肖旺根、黄百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221号原告:李建发,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肖旺根,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黄百花,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李建发与被告肖旺根、黄百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建发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发以被告肖旺根已向其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建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建发负担。审判员  洪志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阿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