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宁安镇宏伟钢材商店与被执行人任可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安市宁安镇宏伟钢材商店,任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宁安镇宏伟钢材商店,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经营者曹洋,男,汉族,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被执行人任可新,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宁安镇宏伟钢材商店与被执行人任可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宁安镇宏伟钢材商店的经营者曹洋以与被执行人任可新自行和解部分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回销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84执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姜宏远审判员 牛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冬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