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6执恢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登建与XX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登建,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恢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登建,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执行人:XX,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陈登建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武法民初字第0117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XX未履行义务,陈登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XX支付案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XX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5)武法民初字第011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未按期履行。本院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XX名下小车有二辆(已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走访了被执行人XX所在的社区,查明其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查找下落。现被执行人XX尚欠申请执行人陈登建案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经查,被执行人XX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登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XX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陈登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陈登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5)武法民初字第01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兴文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徐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