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3196-1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2017)粤0303民初8863号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3196-13205号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商业街144号2楼。法定代表人:李国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唐文胜,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68号12号楼203室。法定代表人:范敏。上列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十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余米尔审判员 叶冠文审判员 黄天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黎浩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