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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3民初605号原告:孙某某,女,现住武强县。被告:张某甲,男,现住武强县。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长子张某乙由被告抚养,次子张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原告为被告借债700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4、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一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2009年3月18日生长子张某乙,2017年2月11日生次子张某丙,现长子随被告生活,次子随原告生活。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家里的事被告独自做主,不跟我商量,没有共同语言,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执。2017年3月份因为被告玩手机不让我看双方发生争吵我就回了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甲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一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2009年3月18日生长子张某乙,2017年2月11日生次子张某丙,现长子随被告生活,次子随原告生活。原告主张双方于2017年3月份分居至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有两个子女,对待夫妻感情应慎重考虑。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双方分居时间较短,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尊重、谦让,充分顾及子女成长身心利益,还是有和好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