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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姜洪涛与裴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洪涛,裴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3执异11号案外人:孙执明,女,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前进区永顺社区*组**号。身份证号:2308021965********。申请执行人:姜洪涛,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红光社区*组**号。身份证号:2308021968********。被执行人:裴卫东,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江川农垦社区*组二委*栋*号。身份证号:2308261970********。本院在执行姜洪涛与裴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孙执明称2012年5月9日,其与崔平、被执行人裴卫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佳木斯市前进区怡园社区14号楼3单元601室,建筑面积131.16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佳房权证前字第20110016**号),双方约定购房款50万元。异议人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崔平及被执行人裴卫东将房照原件交给异议人,双方约定该房屋按揭贷款结束后由卖方配合卖方办理过户手续,故该房屋系异议人所有,法院应当解除查封。经查,我院查封异议房屋后,房屋登记所有权人崔平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异议房屋的查封,后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作出(2016)黑0803民初463号、(2017)黑08民终36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崔平的诉讼请求。崔平在诉讼过程中未提出房屋已经出售,异议人在应当知道异议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亦未积极主张权利。异议人故意消极行使权利,其提出执行异议的行为缺乏合法性、真实性,故对异议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异议人孙执明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胡文海审判员  梁传斌审判员  隋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刁望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