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与任国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任国成,刘忠月,刘忠诚,刘玉忠,刘福林,赵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奢岭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西双阳大街399号。负责人秦广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任国成,男,197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刘忠月,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刘忠诚,男,1965年4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刘玉忠,男,195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刘福林,男,1964年4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赵景军,男,1959年7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任国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一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铭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