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3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宗伟与郑建雄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宗伟,郑建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03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035号申请执行人:陈宗伟,男,1981年12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郑建雄,男,1980年12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原告陈宗伟与被告郑建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郑建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陈宗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郑建雄偿还欠款106,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4月1日起,以13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4月13日;自2016年4月14日起,以12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11月13日;自2016年11月14日起,以10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并由被告郑建雄负担案件受理费1,744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建雄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在执行中,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郑建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