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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21执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李加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李加频,陈国志,李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21执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更生路32-12号。负责人褚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加频,男,*****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陈国志,男,*****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李初,男,*****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思县支行与李加频、陈国志、李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划拨被执行人李加频的银行存款23876元,此外查不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393.33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家产审判员  黄海昭审判员  林加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宁向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