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5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戴宏文与常鹏、焦国生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791号原告戴宏文与被告常鹏、焦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苏1283民初5791号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更正裁定如下:原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7行“被告常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伏小新借款190000元”。现更正为“被告常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戴宏文借款190000元”。审判员 倪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梅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