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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5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戴宏文与常鹏、焦国生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791号原告戴宏文与被告常鹏、焦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苏1283民初5791号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笔误,特此更正裁定如下:原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7行“被告常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伏小新借款190000元”。现更正为“被告常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戴宏文借款190000元”。审判员  倪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梅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