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毛方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毛方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35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40号。负责人:边松风,西安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毛方相,男,住浙江省泰顺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毛方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方相支付借款本金249950元,利息、罚息23818.13元、案件受理费5406元、公告费8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方相名下有浙XXXX**大阳牌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毛方相名下浙XXXX**大阳牌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