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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龚建林、丁长莲等与福建恒隆针织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林,丁长莲,福建恒隆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1265号原告:龚建林,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丁长莲,女,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上述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明,福建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恒隆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腾飞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759355528E。法定代表人:谭桂仙,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荣福,程琼芬,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建林、丁长莲与被告福建恒隆针织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龚建林、丁长莲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龚建林、丁长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建林、丁长莲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4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23元,由龚建林、丁长莲负担。审判员  丘成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钟复亮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