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波与秦二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波,秦二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1582号原告:胡波,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爱辉,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敏,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秦二霞,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胡波与被告秦二霞、端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爱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二霞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秦二霞给付借款本金1万元、利息2000元(自2016年4月23日至2017年2月17日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12000元,并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4月23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以致成诉。秦二霞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3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合同与借条在同一页纸上),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2%,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借条上有秦二霞签名、捺印,载有秦二霞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借条上载明家庭住址“龙山新苑二期62幢”。该笔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至今没有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以致成诉。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了对端加强的起诉。以上事实,有秦二霞本人出具的借条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故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利息200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秦二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胡波借款本金1万元,利息2000元,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秦二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志亮人民陪审员 王发明人民陪审员 王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华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