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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23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郑品芳、沈宜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品芳,沈宜婷,徐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23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郑品芳,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赛岐开发区。被执行人沈宜婷,女,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徐开成,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元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徐开成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春路××单元房及杂物间,但因该房产已为银行贷款73万元设立抵押担保,根据目前市场行情,拍卖后,抵押债权优先受偿后几无余值,属无益拍卖。冻结了沈宜婷分别在福安市恒德信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博瑞恩电机有限公司有股权及分红、收益,但该公司具体下落不明,无法找到负责人及进行公司财务审计,因此,无法对沈宜婷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及处置。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限制了沈宜婷、徐开成的出境。另查明,徐开成为福安市地税退休人员,其退休工资开户行在中国银行深圳黄岗支行,本院对该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待冻结款项到位后予以扣划。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其他财产情况未提供相关材料。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已采取相应措施,除此之外,目前没有其他执行进展,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字第41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