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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执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行、冯志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行,冯志臣,刘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执保9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行,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0118153XN。负责人:周慧成,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冯志臣,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系邯郸市临漳县农发行副行长,现住邯郸市高开区,。被申请人:刘淑玲,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系邯郸市永年县第二实验学校教师,现住邯郸市高开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邯山支行)与被申请人冯志臣、刘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行邯山支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冯志臣、刘淑玲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被申请人冯志臣、刘淑玲其他相应财产,并向本院提交担保书,以中行邯郸分行自有资金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邯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志臣、刘淑玲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文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潇方 来源:百度“”